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6年4月29日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于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共八章五十六条,包括总则、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产地、农产品生产、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监督检查、法律责及任附则等内容,涵盖了农产品生产到包装的关键环节监管内容。对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立法目的 近年来,全国各地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频发,为加强农产品质量管理、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提供法制保障,社会各界都强烈要求制定出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让老百姓吃的更放心更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填补了农产品质量管理方面的法律空白。 畜牧相关条款解析 1.农产品的定义: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2.对投入品的监管:①审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章第二十一条中指出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兽医器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许可制度。也就是说,对于用于畜禽养殖的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生产需要主管部门进行行政许可后方可运营。具体申请方式参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 ②抽检。《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章第二十一条中指出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从近几年抽检结果看,监督抽检工作确实提高了投入品生产企业的规范化管理水平。 ③使用。第四章第二十五条指出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防止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禁止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违反上述规定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进行处罚。 3.对畜产品的监督抽检。依法实施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是防止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流入市场、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必要措施,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确立了比较全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县级以上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正在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由省级以上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予以公告,让老百姓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监督抽查检测要委托具有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的检测机构承担,而且不能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可以对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责令停止销售、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对责任者依法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